遏制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几点思考
聂士博*
摘 要: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社交方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追捧。但是由于网络直播具有即时传播、不可更改等特点,容易被恐怖分子利用作为宣传恐怖主义、制造社会恐慌的工具。因此应当采取完善法律制度规制、加大平台审查力度、完善用户举报机制等多种手段,对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治理。
关键词: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对网络直播的定义是:“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也就是说,互联网直播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与公众分享和传播,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社交平台也成为一种崭新的社交媒介。主要分为实时直播游戏、电影、比赛等。2019年3月15日新西兰发生枪击案,枪手布伦顿•塔兰特在其脸书账号“Brenton Tarrant 9”直播了17分钟以第一人称视角拍摄的枪击视频。在视频中人们不断逃跑却又中枪倒地的画面十分清楚,虽然案发生后24小时内脸书、油管等社交平合传播的直播袭击过程相关的“150万个视频被删除”,但是在攻击发生的12个小时后仍然可以在网络空间内找到多个视频副本。网络空间的任何信息都不可能被完全毁灭同时不排除有已经下载完成的视频进行线下传播,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直播中的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现代化治理,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
二、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直播门槛低风险小
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为网络直播提供了便利的硬件条件,省去了传统电视直播复杂的准备环节和高昂的录制成本。网络直播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直播者,都可以利用智能手机,通过移动互联网在各大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直播。而且直播平台准入门槛低,以facebook为例,任何facebook的用户均可以开通直播功能面向全平台传播。而且作为社交平台,facebook并未对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的核实,仅需要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即可以注册facebook,众所周知在很多国家,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的获取十分便捷并不要求进行真实身份核验,这也是为什么facebook上会存在大量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账号的原因。
(二)直播内容的不受控制性
从大众传媒到网络直播,实现了传播方式质的跨越。网络直播保留了传统传播平台的开放,只要在有网络覆盖的环境下,拥有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智能手机就能够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但网络直播以其实时互动和实时发布的独特优势突破了传统大众传播的延迟性与间接性,从而使直播内容具有了即时传播、不可更改等特点。这种旨在提供最真实的用户体验的直播模式,也是网络直播之所以受到群众欢迎的原因。这种实时性与互动性,使得直播开始前,除了主播任何人都不知道会看到什么内容,甚至在直播过程中也无法预知下一秒的情况。正是由于这一特性,对网络直播的内容监管部门无法控制。以传统传播媒介发布的内容,例如在视频平台上上传视频,在论坛上发表博客等,如果含有违背道德或法律的不良信息,尚可使用网络审核监管,经网络后台审核存在不良信息风险的,在正式发布之前即被删除,可以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但是对正在进行的网络直播进行监管却相对困难,因为直播的信息从发布到传播,这个过程仅有几秒钟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事前的网络直播准入管理不到位,主播一旦利用直播平台发布恐怖活动信息,产生的危害则不可逆转。
(三)受众的广泛性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一对多”的信息传播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受众不特定等特点,即使是一件在生活中普通的违法行为一旦被以直播的方式在网络空间传播,那么产生的危害后果就会成倍放大,如果成为网络热点将会呈现指数爆炸的形态。以拥有20亿用户的facebook来说,一个不知名的个人账号发布枪击直播视频,能够在瞬间引发百万次的点击率,造成的社会恐慌和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而且多数网络直播平台支持直播回放、视频下载、分享转发等功能,一旦涉及恐怖主义的直播视频被回放、下载、转发后,社会恐慌将不断持续蔓延。
(四)监管的缺失
上文已述,由于直播具有的即时传播和不可更改的特点使得监管难度十分巨大。例如新西兰枪击案发生后,Facebook发言人表示,150万个视频中,有120万个视频在上传过程中被拦截,但是Facebook没有说明为什么有30万个视频没有被拦截。因此除了直播自身的特点外,政府监管职能缺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实践中,网络直播乱象频出就有力地证明:无论是企业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直播内容的监管措施都不够有效。可以试想,如果事前网络直播准入管理不到位,一旦出现恐怖分子利用直播宣传恐怖活动、制造恐怖气氛的情况,政府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掌控局面的。从管理角度来讲,网络直播管理涉及文化部、公安网监、网信办等,各部门都以不同形式进行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缺乏科学统一的管理体制机制,造成管理失位,很难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利用网络直播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
三、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规制
我国现行网络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及配套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可以确保网络直播平台有效规范,保证直播的内容积极、健康,使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范的区域内发挥其最大作用。首先,从刑法角度来看,应当加大对利用网络直播实施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对于恐怖主义内容的发布者,可以将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认定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行为予以规制;也可以认定为传播犯罪中的煽动型犯罪,将煽动行为单独入罪,可以打击已经严重威胁社会管理秩序但尚不能以共同犯罪调整的教唆行为。而且由于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实施的恐怖活动社会危害较大,甚至比一般的暴力犯罪影响都要大,因此应当考虑为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设立单独罪名,并加大刑法处罚力度。其次,在行政处罚层面。对于大量转发,下载的“观众”,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予以规制。既可以实现良好的示范效应,也不会使得处罚畸轻畸重。最后,在政府管理层面,应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由于网络直播违法犯罪涉及领域庞杂,针对其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明确责任到各职能部门,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为其监管、执法提供法律支撑,也避免了部分职能部门想管理而无从下手的局面。针对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监管,应当以公安网监部门为主体,国家安全部门派工作组进行对口配合。并建立反恐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恐怖主义犯罪事件时,及时联络广电总局、文化部等多部门配合,及时删除相关视频、关注社会舆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加大平台审查力度
无论是完善法律制度还是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对网络直播恐怖主义的监管和处置总是滞后的,如果单纯靠法律与政府管控,那么无论是传播恐怖事件发生的次数还是发生社会恐慌的广度,均是无法想象的。因此,网络直播行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平台需要投放更多资源用于监管,当好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首先,做好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度以及主播审核制度,对于具有恐怖主义及犯罪倾向的人进行重点监控,不予开放直播权限或对其直播内容进行重点监控。其次,优化监管措施。健全内容审核制度,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实现
对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惩罚机制,对传播涉恐信息的直播者要进行永久封号,禁止其登录并发布视频。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弹幕内容管理,例如,升级弹幕敏感词屏蔽技术,使带色情、暴力性质的弹幕不能发送;通过技术手段对粉丝大量集中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监管,尤其是短时间内用户大量涌入的直播间。最后,建立平台间的联动机制,建立共享黑名单。如果一个直播者散布涉恐信息,那么所有平台可联合起来对其进行封杀,禁止注册平台账号、开启网络直播,防止其在其它平台改头换面继续直播。
(三)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用户进行风险识别
对于那些潜在的恐怖分子,由于并没有做出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容易忽视对其的监管,导致这类人群如果突然传播恐怖主义容易导致监管部门和平台措手不及。因此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的行为习惯,并对用户进行内部分类。对于喜欢暴力、发表极端言论、支持宗教极端主义、关注恐怖主义言论的用户进行识别,并形成内部监管机制,对于这些用户进行的直播应进行重点监测,一旦发现存在恐怖主义倾向的直播,应立即切断直播信号,上报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完善用户举报机制
再完善的平台或者制度监管体系仍然会出现漏洞,这就需要广大用户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发现涉嫌利用网络直播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应立即进行举报。作为平台应该针对直播者涉嫌恐怖主义的举报进行优先处理,及时识别直播内容是否涉嫌恐怖主义犯罪,一旦确认涉嫌恐怖主义犯罪应当立刻切断直播信号,删除与此相关的一切转发、评论,并上报有关部门,实时监控平台舆论情况。
* 聂士博,女,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