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制清真泛化问题论析
申苗苗*
一、“清真泛化”的内涵与成因
为尊重穆斯林群众的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不少地方都颁布了关于清真食品的管理条例或者办法。依据这些规定,“清真”的范围主要是穆斯林制作的食品或者穆斯林的礼拜场所,如清真食品、清真餐厅、清真寺,而不用来指称其他事物。“清真食品”仅限于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其他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所谓 “清真泛化”是指人为炒作清真概念,将一些不属于伊斯兰教义禁止的其他饮食类产业扩大化,甚至是扩展到非饮食领域当中,导致清真标识的滥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清真产业认证制度不健全。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对于清真认证的标准,清真产业管理制度也尚未健全,并未形成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和统一的清真食品生产加工标准,无论是生产者本人还是消费者本人均对此有自己的见解,容易引起泛化现象。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清真产品能否走出去,取决于我国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能否与国际接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清真食品认证成为我国清真产业国际化的一块短板。
第二,市场监管困难,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对于清真市场的监管,有些地方采取“双主体”模式,由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但在行政执法性质、执法力度、部门衔接以及法律衔接方面的现阶段呈现出的问题依然很大。有些工作人员并不清楚“清真”的具体范围,问题难以协调,人员需求大,执法成本高。对于监管,有时候更趋向于一种形式化的检查,要不放任不管,要不就统统都管,不能很好把握执行力度。
第三,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推动。一些宗教极端的狂热分子利用宗教控制信众,歪曲伊斯兰教教义,利用信仰者去捆绑、强制性消费,用这种“道德绑架”的手段去强行控制穆斯林群众,使之脱离世俗社会,人为制造穆斯林群众与非穆斯林群众之间对抗关系,达到激化民族矛盾,煽动宗教狂热的目的。尤其在一些环境比较复杂的地区,这种现象更应该提高警惕,其危害性远远要大于一般的清真泛化现象。
二、清真泛化的危害
(一)破坏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弱化中华民族认同。
我国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国家不允许宗教来干预司法、行政等领域,而清真泛化现象过度干预世俗生活,使得原有不应该是清真范围内的生活化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其管理范围中,在无形中就会形成宗教干预社会生活的局面,这与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相悖。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清真泛化地区,一些较为极端的穆斯林民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将伊斯兰教法神圣化,并且将他们眼中的“伊斯兰教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并且强迫他人信仰伊斯兰教。还有一些民众将自己对于伊斯兰教法的理解与看法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强行干涉他人的世俗生活,强迫他人接受自己观点,甚至以“清真”的名义侵犯他人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的权利。这无疑是在摧毁国家法的权威性,践踏国家法律,严重破坏了我国法治。也有一些民众会借助“清真”的外衣进而潜移默化的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甚至是传播民族分裂思想和暴力恐怖思想,妄图占领国民意识形态的高地,这不仅仅触犯到我国法律的底线,更是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存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也将长期存在,而我国也一直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在很多方面给予特殊化对待。但是在社会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不难看出,清真泛化现象也是国家的“过于尊重”下使得一些人在现实中迷失自我,进而衍生出的一种产物,而这些人也不断将民俗风俗和宗教信仰进以神圣化。一是以风俗习惯不同并且保护自身风俗习惯为由,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树起高墙,其自身的风俗习惯神圣不可侵犯,加剧清真泛化的趋势;二是一些穆斯林为维护其宗教的唯一性,排斥其他宗教,也排斥其他不信仰宗教的人士或者强迫其信教,渴望达到全民信教,利用宗教狂热助推信教的优越感,加剧宗教神圣化,以至于清真泛化现象更加严重。清真泛化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会无形中加深信仰伊斯兰教信众的认同感,尤其是在清真泛化现象比较严重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氛围浓厚,宗教信仰的环境得天独厚,因此穆斯林同胞在实践中会加深彼此之间的认同,尤其会不断强化穆斯林同胞狭隘的民族认同,容易在其中生成并且强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同胞之间的民族隔阂,弱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不利于民族进行正常的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不能共同奋斗、共同繁荣。
(二)不利于保护穆斯林同胞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
清真泛化现象持续不断的进行发酵,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应,尤其是对广大穆斯林同胞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以及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时影响甚重,也引起非穆斯林群体对穆斯林这一整体的恐惧,甚至对伊斯兰教“污名化”,将之与极端势力、分裂势力、恐怖势力画上等号。伊斯兰教在我国由来已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不算少数,所以大家都很熟悉穆斯林群众的一些基本禁忌,在长久以来的生活中也能和谐相处。宗教必将世俗化,适应世俗需要。但是当一些事件的不断发生以及清真泛化的扩大化,使得普通非穆斯林民众在看待穆斯林这一群体的做法时不再那么客观,甚至在言语中带着诋毁,不愿与之来往,影响到穆斯林同胞的正常交往交流的社会活动。
商家未在商品生产中遵守生产条例,肆意扩大清真标识的使用范围,其行为一是在曲解伊斯兰教原有的文化概念,也是不尊重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若其商家是在伊斯兰教教义中所禁止的食品上使用清真标识,更是一种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不应有清真标识的商品上使用清真标识,误导消费者,是商家采用商业绑架的方式通过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来谋取不当利润,污染信仰者心中的净土。
(三)清真市场对世俗社会的极度扩张以及清真市场的垄断。
清真产业本就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产业市场,国家也对这个个产业予以重视与支持。但是长久以来,因这个产业所自身的特殊性造成了清真市场的垄断,一些非穆斯林群众或者非少数民族群众被排除到清真产业以外,市场经济必须有良性竞争才能有序发展,清真泛化使得清真产业形成垄断。清真产业经营范围从食品领域扩张到非食品领域,而且各个商品上都有清真标识,开始对世俗社会进行极度扩张;一些商家在雇佣工人方面,非少数民族和非穆斯林也再次被排除在外,也排斥非穆斯林开设餐厅。清真市场产生的垄断以及对世俗社会的扩张,不仅仅是一些民众宗教极端思想的扩张,更是对市场的自由竞争的状态的破坏,阻碍正常的清真产业的发展。
三、应对“清真泛化”问题的对策
(一)国家层面
1、区分行政制裁及刑事制裁的界限。
对于清真泛化现象不能一概而论,只是单纯的认为其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忽视其行为背后可能涉及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本质,模糊其二者边界,或者将之全部归为行政违法的领域当中,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会对现象有所遏制,但“治标不治本”,必须要先从根源上讨论其行为的性质,进而“对症下药”。
首先,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层次。行政处分是指对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失职或者消极作为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申行政执法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管清真市场中,不能严格依据现有法律中对清真相关规定进行执法或者说是推脱责任的行政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执法素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做法。严格落实宗教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不干涉国家政治的法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宗教信仰和合法宗教事务。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对清真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处罚一些通过商业炒作,目的在于盈利而不按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滥用清真标识企业或个人,情节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对违法主体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其次,严格把握刑事制裁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不同,行政制裁范围只是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便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督促企业或个人能够尽早改正,以后不再犯。但是对于一些冥顽不灵,行为本身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就远远超过行政执法制裁范围的,必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打击这类型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清真泛化可能触及的犯罪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人利用清真泛化旨在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严格划分开来,使二者之间具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用自己对伊斯兰文化的错误解读固化民族边界,加固狭隘的民族认同,煽动民族仇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可以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清真泛化只是一种媒介,一种手段,是在宗教极端思想策动下发生的一种宗教狂热气氛,其真实目的已不在于盈利,而是传播一种极端主义的思想,甚至妄图用极端主义来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治,用宗教强烈干预社会管理,破坏国家司法、婚姻、教育等制度的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到之六等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侵犯他人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的犯罪。近几年,有一些极端的穆斯林民众打着“清真”的幌子,实施一些较为极端的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打砸他人的店面或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强迫他人信教,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一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的法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建立完善的清真产业认证制度。
自清真泛化被重视以来,民众、学术界一直在讨论,对于清真食品,国家是否需要单独立法。笔者认为,“清真”不需要国家单独立法。清真是一种知识体系,拥有文化的特殊属性,但从社会中的本质上讲其就是一种商品,只不过较为其他商品会凸显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生产方式、包装、运输储藏等方面。这本身就不是属于立法问题,而是一种制度,统一标准的问题。首先,国家立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全民的法,而不是某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其次,国家尊重每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果单独为清真立法,其他特殊商品也会有立法诉求,专门为其立法显示公平。
我们要强调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性,但必须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的法规应及早进行增减,也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清真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支持,行政法规的完善以及清真管理制度的健全才是有效遏制清真泛化现象的有力有段。对于行政法规的完善,必须明确行政主体、行政执法范围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予以明确,主体唯一才不会推卸责任;可以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了解其职权范围以及执法含义,减少与民众的摩擦与冲突。建立一个完善的清真产业认证制度,制定统一标准,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有一个统一认识,不会为清真食品范围而迷茫,同时也能更好的对清真泛化现象标签化的现象进行清理。经济发展使得各省更加重视统一标准的优越性,从2013年宁夏、甘肃、陕西、青海、云南五省所通过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到2016年,宁夏、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天津、四川等八个省市通过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各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关于清真食品具有较为统一的认证制度与标准的重要性,虽然这个通则一直被一些学者所质疑,但这何尝不是一种对现状进行改善的尝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省市加入到这个体系当中来,只不过任重而道远。
3、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工作。
国家应该积极引导公民理性看待“清真泛化”问题,建立一种开明、宽容的心态并自觉抵制清真泛化现象。文化是多元的,中国的清真文化知识体系也是中华多元文化的组成部分,尊重各个地方的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理解民族与宗教的关系,让宗教世俗生活中进行信仰。同叫清真,但是每个地方,相同民族对于“清真”文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些穆斯林不吃海鲜,而有些地方的穆斯林认为海鲜也是清真的,必须正确看待,理性分析并予以尊重。
(二)公民层面
1、严以区分,自觉抵制。
公民对于清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是“清真”范围还是“清真泛化”的范围。对于清真,我们尊重他人的文化传统以及风俗习惯,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但是对于一些清真泛化现象及其产品,自觉抵制有炒作之嫌的清真泛化产品,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普通穆斯林群众真正的伊斯兰教文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理性区分,包容饮食文化的差异性。其次,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2、企业或个人生产商品方面严禁乱用清真标识。
在生产中,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既有条例以及标准的规定,生产合格的清真产品,自觉维护清真产业市场,不滥用清真标识,“严以律己,出而见之事功”。
3、与国际接轨,但是保留自己特有文化。
我国清真产业大多位于我国西北部,随着“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持续升温,我国清真产业也更加注重海外市场的输出和扩展,国外对于清真产业的标准也会影响到我国清真产业的发展。对于国际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建立属于自己的标准化、集约化的清真产业群,增强竞争力,同时也要杜绝宗教极端主义渗透到产业市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寻求与世界穆斯林各国清真标准的对接模式,争取实现双赢,促进我国清真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在经济往来中,我们也应守好自己的底线,不能为外国宗教马首是瞻,尊重的同时,也要考虑穆斯林在中国的居住特点,出台统一政策,引导伊斯兰教中国化、本土化发展。
* 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2017级民族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