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人才培养
  3. 学生习作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生习作

王慧敏:网络恐怖融资活动及其防范问题探析

  • 来源:民族宗教研究院
  • 发布者:
  • 浏览量:

 网络恐怖融资活动及其防范问题探析

 

王慧敏*

 

【摘  要】 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为金融领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恐怖分子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恐怖分子筹措资金的渠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层出不穷;但由于网络金融的隐蔽性、低成本性和瞬间性的特点,使得反恐融资和金融反洗钱有许多难度;基于此,要在立法、监测、技术以及各方协作方面完善该领域监管,有效应对恐怖分子网络融资、洗钱犯罪。

【关键词】 网络融资;反洗钱;监管

 

近几年,恐怖袭击活动在各国日益猖獗,危害范围广、程度深及影响大,严重侵害了各国利益和安全保障,是各国要应对的核心问题。美国的“9·11 事件” 是各国开始重视恐怖融资的导火索,仅仅在美国境内,其恐怖组织的活动经费每年花掉已高达70亿美元,并且这些经费大多是通过非法渠道。反恐怖主义工作要取得成功,必须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的资金来源。而互联网随着时间越来越飞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在这十几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影响了国内多个领域的发展。在金融业方面,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领域的不断融合孕育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即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各项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之间的间接融资以及资本市场可以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风险较传统更高、更复杂、需要高度关注,这对我国监管应对机制是极大的挑战。

 

一、         国际关于反恐融资的相关现状

 

从国际反恐融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有一个渐进的认识过程。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活动最初的认识, 仅限于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采取暴力、残忍的方式,实施危害人民生命、损毁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美国“9·11”事件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和恐怖事件呈爆发式增长,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认识不断深入,一致认为资金是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因此,国际社会或积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法规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对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除了赋予执法部门打击恐怖融资的相应权限外,这些法律法规大都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反恐融资工作中的权力与义务,并要求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行为。

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恐怖活动的重要经济来源。反恐怖主义工作要取得成功,必须加强反恐融资工作,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的资金来源。无论是联合国、国际专业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还是各法治国家,针对恐怖融资的立法精神都是一致的,打击恐怖融资的立场都是坚定的,对包括恐怖融资在内的一切恐怖主义的打击都是严厉的。美、英、俄三国纷纷根据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国 际条约,结合本国国情,或修改原有法律,或制定反恐法律法规并规定反恐融资的内容。各国制定的反恐融资法律法规是对国际反恐融资公约和区域性反恐融资条约的有益补充。大多数国家都将资助恐怖主义、为恐怖组织提供帮助和训练、为恐怖分子洗钱的恐怖融资行为定义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为各国反恐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反恐融资法律体系上,美国、英国都建立了由国会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组成的三级法律体系。美国反恐融资的调查主体是国土安全部;英国反恐融资的调查主体是警察部门,财政部拥有罚没和冻结恐怖资金的权力;俄罗斯金融监控部门对恐怖融资进行监控。

 

二、网络恐怖融资犯罪的产生及危害

 

随着当今社会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恐怖组织的融资方式越来越趋于网络化,而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资金的运作和转移,相较于原有的方式更加隐蔽且数目更大,这也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网络恐怖融资。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提到融资,大部分人会认为只有像银行、证券公司才会涉及到融资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实体公司资金运作存在公开化、透明化的特点,使得其融资方式受到限制,进而促使了非金融机构融资这种方式的兴起。正是由于非金融机构网络恐怖融资这一新 型作案方式的出现,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也开始着力于解决这种犯罪方式所带来的问题。

非金融机构网络恐怖融资这类新型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恐怖融资的主体大多是恐怖组织,像一般的刑事暴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通常是全力逃避法律的惩处,因为其属于显性的犯罪,大多会留下作案痕迹,作案手法较为粗糙,很容易暴露;而恐怖分子则恰恰与之相反,他们往往在实施恐怖活动时不惧怕刑事处罚,甚至有的在行动之前就已经做好了结束生命的打算,希望以死获取最大的社会恐怖效果。正因为恐怖分子不怕死亡,而是将死亡作为手段,希冀 造成更大的死亡或以此威胁活着的人,所以难以制止其恐怖行为。接着是恐怖融资逐渐与网络相互联系所带来的危害。当今社会,迅猛发展的网络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果——“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恐怖融资”应运而生。四通八达的网络使得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不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互联网创新经济金融平台等网络合法经营活动,还通过网络慈善活动,会员互联网缴费活动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获利、网络犯罪获利等途径来筹集恐怖资金,这种方式将合法资金“边缘化”,用于恐怖活动的资金看起来就是干净的。另外,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通过网络空壳公司、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其他理财产品、在线支付系统、虚拟货币交易、黑客技术等方式来实施恐怖资金的网络转移活动。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通过网络慈善活动、虚拟财产交易、匿名平台资金流动等途径来对线上线下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掩护转移。这一系列的资金运转无一不是在线上完成,只有一层层的幕后操作方和中介方,买家和卖家甚至都不知道对方底细或详细情况,就可以走完一套程序,过程之快令人咋舌。正是因为网络恐怖融资这类新型犯罪带来了非可比拟的利润,以至于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都纷纷如飞蛾一般扑向这片黑色地带,使得这类犯罪率急剧上升,给我们带来的威胁不容忽视。

 

三、网络恐怖融资及洗钱的主要渠道

 

现阶段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目前准入门槛较低并且缺乏有效监管,因此互联网成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高发地,而恐怖分子网络集资主要是靠网络洗钱以及一些“假公司”、“假慈善”进行融资。目前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套成体系的管理系统,也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成熟的经营机制,是法律和监管的盲区,这些都使其成为恐怖分子非法筹措资金等犯罪活动的适宜环境。由此出现了多种利用网络进行集资犯罪的渠道,屡禁不止,难以监管。

    (一)利用非营利组织的恐怖融资犯罪

假借慈善活动名义进行恐怖融资。当恐怖分子利用慈善活动的幌子向组织、个人筹集资金或者开展其他支持恐怖主义的活动时,其中往往存在虚假陈述。具体而言,这种虚假陈述的情 形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涉及“虚假的非营利组织”,此种情形之下的非营利组织是作为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前线而成立的,其成立的宗旨是虚假的;第二类则是指个人或团体虚假地声称其代表现有合法的非营利组织行事的情形。恐怖组织自己单独设立网络慈善基金,通过社交平台、电子邮件等进行慈善募捐。这些恐怖组织直接打着慈善的名义接受他人的捐赠,并且承诺将资金用于支持扶贫事业、提高落后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等社会公益事业,但其实质上是在进行恐怖融资。

    (二)实力控制非营利组织进行恐怖融资

当非营利组织隶属于恐怖组织时,其实质上沦为恐怖组织融资的工具,在此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将整体参与对恐怖组织的资金支持。有很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为恐怖分子融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恐怖分子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的性质,将很多人都轻易地蒙蔽。他们通过现实以及网络向人们索取资金,特别是网络,没有人会真正了解一个组织的真实情况。

    (三)通过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快速、便捷、提供24小时服务,能突破时空的限制,满足客户的需求,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恐怖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在境内境外进行大量的资金流转行为,为其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且在交易支付过程中“认证不认人”,在客观上保护了客户隐私权的同时,也增大了不法分子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的可能性。除交易各方的身份、交易类型以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外,银行无法对支付方的资金来源以及性质等进行全面的审查,使洗钱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监测。

    (四)通过虚拟货币洗钱。

虚拟货币使用无国界,跨境交易支付不存在汇率问题,可以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方便地进行互联网汇款,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其交易。和传统洗钱方式相比,虚拟货币数量大,周转速度快方式便捷,能在最短时间改变资金的流向和性质,隐匿性高,并且相对于银行卡而言,交易成本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尤为比特币,客户可以用它进行网络消费、购买真实的商品、投资交易等。由此恐怖分子便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互联网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将非法所得转换成网络收益,完成了跨区域转移。

    (五)通过网络赌博洗钱

网络赌博金额大,流动性强,并且具有国际性,近年来成为洗钱工具,发展势头猛烈。常用手段为在一些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账户,然后将各路资金汇入这个账户,由于此类账户的隐蔽性和管理上的松散性,洗钱者会通过赌博网站将账户上的钱以支票和汇票的方式转移,将黑钱“漂白”。再者就是用非法所得在赌场购买筹码,在赌场几番进出之后,将非法所得兑换成支票,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四、网络反恐融资及反洗钱监管的难点

 

由于互联网融资和金融洗钱的隐蔽性、低成本性和瞬间性这些特点,增加了在该领域治理的难度,这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根本原因,互联网提供的便利被犯罪分子广泛并熟练的应用,而应对机制及监管却难以同步发展,具有很大的滞后性,两者是不成正比的,如今是一个技术发展快到机制跟不上的状态,但客观上技术无论如何是不能停下的,这就需要人为的跟进应对机制,因此无疑是困难重重。

    (一)非金融机构网络反恐怖融资的监控难点

现如今,恐怖融资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网银行为了验证身份,往往需要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和惩治恐怖融资犯罪带来难度;网络资金的无形化和数字化则使恐怖融资巨额款项的交易成为了可能,且转移资金的程序由繁琐变得越来越简便,短时间内进行巨额交易早已不足为奇,这为恐怖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利用网上银行,资金的走向瞬息万变,即便监管部门察觉到某些交易的非正常性,资金也早已经被恐怖分子转移,根本追踪不到其痕迹,更别谈追回了。这重重的困难给反恐怖融资行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因此使得网络恐怖融资犯罪日益猖獗。

    (二)网络反洗钱的监控难点

1、识别客户身份难。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这恰恰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难以实现的操作。互联网银行均是采取远程线上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只能看到有限的场景范围,无法判断客户是真实意愿还是胁迫情况下开户。同时,在网上展示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不能验证客户的实体身份证件,难以鉴别客户所持证件的真伪。而在客户持续业务期间,无法像传统银行一样与客户保持联系,能实时了解客户动态。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交易行为出现异常等情形,难以实施有效的重新识别措施。

2、追踪资金流向,掌握完善信息难。网上支付只需客户提供账号,输入正确的密码,便能快速地进行金融交易,小额支付甚至无需密码。只要账户金额充足,客户能在任何时间随意划转资金,无需说明用途和去向。同时网上银行的24小时服务使得犯罪分子无惧时间与空间的局限,加速了资金的流动并且无影无踪。这就导致了追踪可疑资金动向困难,即使发现了洗钱的资金,也难以进行追踪和控制,只能任其石沉大海,不留痕迹。

3、大数据对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可利用性较低互联网银行虽然可以从社交网络或电商平台中获取大量的数据信息,但从大量的数据信息中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十分困难。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人员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时,需要对从社交网络或电商平台中获取的客户大量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去伪存真,也增加了可疑交易分析的难度。

 

五、反恐融资及金融反洗钱监管对策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相关部门都一直竭力研究网络反恐怖融资的对策。例如我国,《刑法》在第120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且在第191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 ;《刑法修正案() 》进一步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恐怖主义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通过金融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从事洗钱的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 》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为特殊累犯,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融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洗钱法》第36 条对监控涉恐怖活动资金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发现涉恐资产立即冻结规定。例如国外,《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 FATF 均要求世界各国将资助恐怖活动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此外,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也对恐怖融资的概念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不足之处就在于:监管效力程度低,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 打击犯罪力度不够;各国合作不够紧密,信息流通滞后。

    (一)进一步完善反恐融资、反洗钱立法

立法方面要做到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不是只停留在传统意义上对网络恐怖融资的定义。只有明确立法规定,才不会让恐怖分子抓住制度漏洞,在“灰色边缘”大肆敛财。至于网上融资交易,相关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要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到人,避免网上监管出现真空。

虽然目前我国有很多针对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但是真正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却是几乎没有。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法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当时的法律只针对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在电子金融化时代下,将会让很多不法分子找到借口。

当务之急是制定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支付纳入反恐融资、反洗钱监管之中,密切关注可疑账户的资金交易,定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针对网上支付便捷快速的特点,完善相关监测系统,用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的实时监控识别,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第一时间将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中,提高反恐融资、反洗钱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客户准入制并利用技术进行监测

在客户第一次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网银等电子银行业务时,认真核查对方身份证件及开户资料,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同时要对网络交易的客户建立完善的资料信息库,并定期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做到实时更新,一旦发现洗钱交易的可疑活动,立即暂停其对网上支付功能的使用。

在严格控制客户准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确定明晰的客户信息数据库,整合大数据资源,搭建反洗钱大数据平台,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技术支持,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完善监测模型,动态调整监测指标,分析客户特点、机构业务,归纳客户交易信息与其他信息的关联性,将可疑特征进行模型化和类罪化处理。探索建立基于类似于人脸识别的互联网金融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确保身份证明的唯一性,同时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身份证件资料应及时传送到专门建立的数据中心,以利于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三)重视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在获取线索后,如何对犯罪案件性质进行确定,取证是关键。而对于现有的洗钱犯罪来说,更多的是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确认了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在洗钱犯罪中取得的电子证据需要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数据和本外币交易数据,同时采取反洗钱业务系统数据以及金融机构反馈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等内容,但其实对其真实性难以保证,在融资、洗钱阶段上更多的是存在于网络上,数据量大并且这些数据多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系统中,所以取证工作需要围绕反恐融资、反洗钱监测中心以及央行的银行业务系统进行,请专业人员先行数据核对,同时需要保证取证过程的程序性要求,当事人见证签字以及在确认复制提取上的密封性,尤其在光盘或 U 盘刻录过程中难保出现篡改现象,因此需要对电子证据实施保护措施,加强借助第三方保管机构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力量。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里就规定了电子数据取证固定的细节,很好地提供了法律指导,但其中有规定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那对于调取客户的交易数据时所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调查有单独列出一章,特别在第 25 条中经批准可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材料,可封存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以及毁损的材料, 是否可以作为提取电子证据的凭证。 同时,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技术与手段,仍需要在公安内部加强优化,尤其像虚拟货币平台上的数据提取,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取分析。

    (四)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方式,完善包括公检法、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反恐融资、反洗钱监管部门等部门组成的反恐融资、反洗钱犯罪情报共享系统,共同打击互联网恐怖融资、洗钱犯罪。同时在金融领域建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协作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洗钱风险提示和反洗钱系统建设等。并且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

    (五)加强国际上的合作

恐怖分子融资以及洗钱经常涉及跨境行为,特别是在移动支付普及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的跨国、跨境犯罪活动愈加频繁,尤其在网络上,网络服务器及涉案人员会分布在不同地区乃至国外,但各国的立法差异其实是会导致在侦查中工作难以开展,只有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在抓捕涉案人员的过程中,实施抓捕人员的通关护照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一切以抓捕犯罪分子为主。此外,各国反恐力量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分享情报、实施追捕。所以加强国际反恐融资及反洗钱合作方面也不容忽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是应对当前网络恐怖融资、洗钱日益突出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需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监测分析手段和操作规范,使我国的互联网反恐融资、金融反洗钱资金监测,既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国际规范。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流,并且加强司法协作与合作机制,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六、结语

 

综上,网络反恐融资、反洗钱还有很大的难度,恐怖分子筹措资金的手段层出不穷,而国家的应对机制与监管却处于落后状态。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刻不容缓,同时注意各方协调,共同有效打击网络金钱犯罪。网络恐怖融资犯罪的猖獗从侧面显示出世界各国在立法这方面的薄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方面是让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完备的立法制度是打击违法犯罪强有力的保障。此外,世界各国在打击网络恐怖融资犯罪的过程中,切忌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恐怖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的存在是对世界稳定和平的巨大威胁,试问一个国家如果连最基本的稳定都做不到,那如何能够希冀其经济、文化、科技有所发展。在完善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加大科研投资力量,培养相关人才,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水平,打造出一支对网络恐怖融资犯罪具有专业知识了解的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 吴曼丽.浅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洗钱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8(22).

[2] 高靖雯.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安徽大学,2018.

[3] 牛艳艳,孙梦熊.互联网金融潜在洗钱风险相关问题探讨[J].甘肃金融,2017(10).

[4] 潘迪,高伟伟.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以比特币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9):52-54

[5] 童文俊. 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

[6] 理查德·普拉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1.

[7] 盘冠员,章德彪.网络反恐大策略:如何应对网络恐怖主义[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6.、

[8] 王安异,李睿.国际恐怖融资来源研究[C].赵秉志,莫洪宪,齐文远.中国刑法改革与适用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上一篇:何浏畅:探索中国人权话语的传统底蕴与时代表达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